叶晓芳: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被告叶晓芳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闽0104民初69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51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6日
附件下载:(2022)闽0104民初6927号.docx